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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艾时利 日期:2012-12-11 来源:注目 点击:

国务院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自今年6月24日正式出台之后,引起了IT界、特别是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高度关注。18号文件中相关优惠政策如何得以有效地落实?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如何认定?也自然成为了业界关注的焦点。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其实施细则之一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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