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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
作者:admin 日期:2013-1-4 来源:注目 点击:

(一)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行方案、管理制度;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76日广电总局令第33号)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二)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关网络资源;
  (五)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六)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来源;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直接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跨省市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广电总局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广电总局审批的,广电总局自收到市文广影视局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持证机构变更许可事项、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持证机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之原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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