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处 办理地址: 中山南路865号810室 办理时间:9:00-16:00 联系电话:63689900*6815 申办对象资格: 1、申请对象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与外地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含乡镇企业职工)。 2、申请条件 (1)、夫妻两地分居职工: 1)、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如上海家庭有困难,且分居时间已在六年以上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包括随迁子女或出生在外地现已工作的子女)配偶一方在沪的,分居年满二年的;3)、因本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技术等级在高级以上(须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外省市职工,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特困"职工 1)、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第三代照顾的,或虽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患严重疾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2)、老人在沪子女在远郊成家;或参军去外地并提升为军官的;或出国定居(未定居但出国已四年以上)的。 (3)、其他职工 1)、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且单身三年以上的职工,其子女已回沪入户,本人在当地生活或上海家庭确有困难的; 3)、上海家庭中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4)、本市统战、侨务、台胞等对象和老红军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需要照顾回沪的。 (4)、申请转移到本市工作的职工,除符合以上各类条件之一外,还应自行联系接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