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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作者:艾时利 日期:2012-12-11 来源:注目 点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随同家属的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 (户籍的取得)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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