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随同家属的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 (户籍的取得)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本新闻共6页】-【首页】-【上页】-【下页】-【尾页】-【当前在第6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随同家属的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 (户籍的取得)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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