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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作者:艾时利 日期:2012-12-11 来源:注目 点击:

第二章 《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  (《居住证》载明内容)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 (《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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