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