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与实质意义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亦称狭义的公司法,是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公司法,即以制定法或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国商事公司法》等。实质意义的公司法,亦称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设立、组织、经营和终止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忍称。
显然,实质意义的公司法并不专指法典意义上的公司法,而是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商事登记法等广泛的法律文件所包含的公司法律规范。本书所称的公司法是指实质意义的公司法。
从公司法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公司法主要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从其地位的法,因而公司法侧重调整公司的组织关系。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组织关系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公司发起人之间或股东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发生于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全过程。就其内容而言,既有股东之间的财产关系,也有股东之间的人身关系:
2.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与公司虽然在法律上互为独立人格,对实行有限责任制的公司的债务,股东仅就其出资额负责,但因股东基于投资而享有股权,所以,股东与公司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以股东自益权为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以股东共益权为内容的管理关系。
3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一般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这些组织机构是带动公司运营的纽带,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它们之间必然产生种种关系。为了保证公司组织活动的有序进行,形成有效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公司法必须规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4.公司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发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涉及到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经营资格的取得、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等内容,与公司的组织特点密不可分。
(二)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