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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程序
作者:注目 日期:2012-10-10 来源:上海注目企业登记代理 点击:

1、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见附件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征税税务机关。
     
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二)。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市财税三分局或浦东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办理认定手续,其中:
1)外贸企业:凡属各财税分局征管或委托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市属外贸企业,由浦东税务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凡属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其他外贸企业由三分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2)生产企业:凡属各财税分局征管的生产企业由浦东税务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属区县税务局征管或委托各区县税务局征管的生产企业,由三分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2
、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受理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确定经营者代码,根据《联系单》、《认定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录入,并对《认定表》进行编号、签章,将其中一联交对外贸易经营者。
3
、原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原登记信息不变的情况下,不需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4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通过上海财税网下载《联系单》及《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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