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1、确须印制特种印件的单位; 2、经主管部门批准。 申办材料 须提交的材料: 1、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及期限 办理程序: 需要印制特种印件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所属公安处(局)办证大厅或市局治安总队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由公安分县局、所属公安处(局)或市局治安总队当场签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特种印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当场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印制一般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等特种印件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所属公安处(局)申请;印制国际性、跨区(县)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等特种印件,应当向市局治安总队申请。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依据 国务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印刷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