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合法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申办材料 须提交的材料: 1、刻制区工会、共青团、妇联、青年会、学生会等公章的,应出具其上级组织的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刻制国务院所属或国务院直接批准的全国性公司公章的,应出具国务院批文、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刻制控股集团公司和总公司级企业公章的,凭市编委关于建制的批复、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法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刻制独立法人企业及下属部门公章的,凭其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的委托书、法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刻制公司或单位的报关、合同、发票、财物、商检等重要专用章,需凭上级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刻制区(县)局社团组织公章的,凭区(县)民政局介绍信、社团登记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刻制高等院校、中等院校、职工专业学校公章的,凭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介绍信、批文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刻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印章的,凭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法人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刻制商品交易市场各类机构公章的,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印章刻制证明”、“市场登记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刻制建筑勘查设计部门公章的,凭“勘查设计许可证”、上级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刻制房屋业主居委会公章的,凭区、县房管部门介绍信、“资质证书”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2、刻制党组织印章,须由市委各部、委、办、各区、县、局、大专院校和局级科研单位的党委出具公函(一式二份),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3、刻制职工政治学校印章,上本单位出具证明,总支以下单位由上级部门出具证明(一式二份)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4、刻制驻沪部队印章,分别由归口的上海警备区、空军上海基地、海军上海基地及政治学院、第二军医大学军务处出具证明,以及经办人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15、刻制“三资”企业章、驻沪代表、办事机构的印章,凭法定代表人委托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或工商登记注册证明的原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及期限 办理程序: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所属公安处(局)或市局治安总队提出口头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由公安分县局、所属公安处(局)或市局治安总队当场签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刻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般公章应当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所属公安处(局)申请;市级党、政机关,局级以上、大专院校的党组织印章应当向市局治安总队申请。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依据 政务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市政府《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