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者资质
申请在上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主体应为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公司。
二、申报文件
(一)、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应报送的文件:
1、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4、母公司或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二)、以管理性公司型号司设立地区总部应报送的文件:
1、由中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管理性公司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
2、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文件(复印件);
4、外国投资者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外国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对拟任管理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区总部代表)的授权文件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以任命比利润作为其向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完税凭证作为审批和验资的比被文件;
8、市外经贸(外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